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方(以下簡稱“參與方”)編碼的申請、分配、備案、發布和使用,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《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方編碼規范》金融行業標準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證券期貨業編碼和標準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“標準中心”)是經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證標委”)授權的參與方編碼的分配和發布機構。
第三條 參與方編碼管理遵循集中管理,合理分配,有效利用的原則。
第二章 申請及分配
第四條 參與方在獲得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、基金銷售機構、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資格后,通過中國資本市場標準網(以下簡稱“標準網”)向標準中心提交參與方編碼申請,并提交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業務資格認定的批文或批復和《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》的正本及副本的掃描件(加蓋公司公章)。
第五條 標準中心在收到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,進行形式檢查。通過檢查的,標準中心為申請人分配參與方編碼,并通知申請人。未通過檢查的,標準中心通知申請人,并說明原因。
第六條 標準中心分配參與方編碼后,應通過標準網發布編碼。
第七條 參與方編碼正式發布后,各參與方才能在相關業務中使用該編碼。
第八條 參與方應確保申請材料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因申請材料的原因導致參與方編碼不能及時分配、編碼信息不能及時發布或出現錯誤的,相關責任由參與方自身承擔。
第三章 變更
第九條 當參與方發生機構更名、業務增加或減少、機構合并或撤銷時,應在獲得相關部門認可后通過標準網向標準中心備案,并提交中國證監會批文或復函的掃描件等相關證明材料。
標準中心對備案內容進行形式檢查,內容無誤的,將結果發布于標準網。
第十條 參與方應確保備案材料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因備案材料原因導致參與方編碼不能及時分配、編碼信息不能及時發布或出現錯誤的,相關責任由參與方自身承擔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一條 如遇特殊情況導致無法通過正常方式進行編碼的申請和分配,各參與方應采取標準中心認可的方式傳遞信息,以確保參與方編碼的及時分配。
第十二條 標準中心每季度向證標委及中國證監會報送編碼分配情況報告。
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標準中心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附錄1參與方編碼申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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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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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機構代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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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與業務范圍 |
□基金管理 □基金托管 □基金銷售 □基金注冊登記 □銷售支付結算 □結算資金監督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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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售機構類別* |
□商業銀行 □證券公司 □基金公司 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 □其他機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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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應監督銀行*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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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附件 (均需加蓋公司公章) |
1.基金部對基金業務資格認定的批文或批復掃描件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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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掃描件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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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掃描件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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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聯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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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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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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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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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郵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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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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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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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聯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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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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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:僅針對基金銷售機構
**:僅針對銷售支付結算機構、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
附錄2
參與方編碼變更備案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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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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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機構代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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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情況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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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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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聯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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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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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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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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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郵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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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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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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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聯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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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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